中国遗嘱设立律师指引
裴斐(Fei Pei)
(中国执业律师A Chinese lawyer)
1、外国公民如何办理在华遗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据此,常居加拿大的华人可以在加拿大设立遗嘱,处理中国境内资产的继承事宜,其遗嘱效力经加拿大律师公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后,在国内可以获得认可。 外国公民有权依照中国法律继承中国公民的遗产。具体操作上,需要提供的基础材料主要包括:遗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被继承人婚姻证明、人事档案信息、遗产凭证(如房产证等)、外籍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2、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具有哪些特征?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在同一被继承人的同一遗产的继承问题上,如果存在遗嘱,则应按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的受益人、分配原则、遗嘱所附义务等都来自遗嘱的指定;而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遗产的受益人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是通过推定被继承人意思的方式确定。
3、什么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于遗嘱生效后,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来执行遗嘱内容的人。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遗嘱的执行直接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一位或数位执行人,以便于实现其遗嘱目的。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4、打印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打印遗嘱,指的是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两个以上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过程。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2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内容是否一致。 如果遗嘱打印出来后不止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法律关于必留份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缺乏劳动能力”指的是该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没有生活来源”指的是该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只有在该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符合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 享有遗嘱为其保留必要份额权利的人应当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应按照继承顺序确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这种权利。
6、关于遗嘱的撤回、变更、遗嘱效力顺位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谓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对其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包括增加遗嘱内容、删除已有内容、改变已有内容。变更遗嘱实际上也是在对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撤回或增加。而撤回遗嘱则相当于是对遗嘱全部内容予以删除,目的是回到未立遗嘱时的状态。遗嘱人在生前可以变更或撤回遗嘱。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或者撤回,在效力层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
7、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8、法律关于转继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继承人放弃遗产需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接受遗产不需要明示,只要没有表示放弃就视为接受。当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此时才有适用转继承的可能。《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上述条文表明,
9、遗产分割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中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0、在哪些情形下,遗产中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